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院政办字〔2011〕12号)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一、变更、签证的原则
1.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变更、签证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程序性,杜绝随意签证。
2.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学校、使用部门提出的优化功能等要求的变更,必须由各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
3.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以优化设计、完善功能、增补图纸遗漏为前提,不得为迎合施工单位施工方便随意变更设计。
4.不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签证的程序
1.开工前由施工管理科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纪录.对于会审中涉及的影响建筑效果、质量和使用功能及造成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变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
2.在施工中由学校、使用部门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基建处牵头,校方工程现场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报学校批复,出具变更文件,经工地专业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2)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较大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基建处牵头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参加)及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报学校批复后,由施工管理科联系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再行实施。
三、变更、签证的审批
1.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1万元以下时,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基建处实施。
2.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时,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批后,基建处实施。
3.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5万元以上时,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院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超过10万元的经党委会审批后,基建处实施。
4.各项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意见书逐级审批后,抄送审计处一份备存,作为结算依据。
四、变更、签证的管理
1.工程变更签证一律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2.工程变更签证要写清原因及相关内容,需要附图说明的要有附图,无变更原因的工程变更签证一律拒绝签批。
3.涉及造价增减的变更签证,管理科和施工方应事先做出增减概算,供领导决策,无增减概算的意见书不审议。
4.工程变更签证须经基建处、施工方、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涉及图纸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五日内完成,有空缺方未签字的变更签证为无效签证。
5.各类工程变更签证应在变更施工前签证,不得后补。《工程变更签证单》签署后,有现场代表下发给监理、施工方实施,并交综合科备存。
6.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只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得签证具体价格,具体价款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7.因工作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价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