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校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院政办字〔2009〕1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校园管理,维护学院规划的严肃性,维持校产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性,建设整洁、美丽、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建设项目是指除学院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管理的)外的所有使用学院土地、房产、空间及其周边环境的项目。
第三条校内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填写《新乡学院校内建设项目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发放建设许可证,并每年对建设许可证进行年检。超越批准范围的项目,要进行变更审批。未进行审批的,一律取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第六条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要签订合同,依法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签合同由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允许建设、施工;否则将强制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处分。同时,学院保留向法院追诉的权力。
第八条本办法下发之前的校内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发布之后的,三十日之内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补充事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