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院政办字〔2009〕9号)
为有效地利用学校资源,服务学院的发展,改善学生的生活条件,同时加强对学院租赁房产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学院房产的对外租赁,并代表学院对外行使房屋租赁、签定合同权力。
二、学院房产对外租赁,通过竞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出价高者中标。中标者(以下称商户)与学院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三、学院房产对外租赁的招议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1.一次性出租超过200m2以上房屋时,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组成竞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
2.日常零星房屋出租,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竞标或议标。
四、商户缴费周期为6个月的,按应交费额的2%优惠;缴费周期为12个月的,按应交费额的5%优惠;缴费周期为24个月的,按应交费额的12%优惠。
五、后勤管理处按年交费额的12%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市租赁办、工商管理等收费,以及日常1000元以下的维修和日常补充办公经费不足等。提取的管理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六、财务处、审计处要加强对租赁房产的监督。财务处要严格监管《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七、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商户搞好服务,如有推诿、扯皮、刁难商户者,学院将严肃处理。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向商户索取不当利益,严禁将上缴的费用挪作它用,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