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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院政字〔2008〕25号)

  •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学院规定归口管理。

第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其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生活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中设备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和实验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要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做到分工有领导,管理有专人,年终有总结奖评,有奖惩兑现的措施。各系、部、处、室均应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担任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这项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带头贯彻执行学院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国家财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将学校固定资产拆卸、改装、出借、调拨、转移、报废或带出校外。

  •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物质。

2、单价不足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土地、房屋、建筑物、树木和文物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教育部规定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学生公寓、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大型设备及专用设备,包括各种车辆、仪器、仪表和办公机械设备(如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等),教学、科研仪器等各种业务专用设备及贵重物品、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包括资料室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5、文物及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其责任

1、学院的后勤管理处、设备处、图书馆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它们分别代表学院负责对六类物资进行归口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帐、平衡调剂、借用、统计报表、报废处理等工作。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与管理;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院资产的平衡调剂、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组织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配置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备选型论证,购买各类设备、家具等。

3、各使用单位负责申报购置计划,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采购固定资产,管好和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在业务上接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经济核算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承包单位,固定资产的计划编报、经费核算、采购、验收、记帐、调剂等管理工作可独立进行,但物资管理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其固定资产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填写“报增单”,进行登记、入帐工作。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年与各使用单位对帐一次,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后勤管理处、设备处接受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凡有固定资产使用和陈放的地方,每屋都要建立物品登记卡,每物品上都要张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条 加强财务监督

学院财务处代表学校监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和帐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健全帐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监督,按时向财务处报送购置计划预算及规定的统计报表,共同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和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进行规划,贯彻勤俭办校的方针,逐步解决。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的可能,由设备处和后勤管理处组织各使用单位编报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

采购与订货:固定资产的采购与订货,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原则上由设备处和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

验收:采购的固定资产到校后3天内,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报帐手续。管理部门及时在固定资产物品上张贴固定资产标签。通过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参与招标人员应参与验收。

退、换: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凡单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成批量总价在2万元以上资产的购进,都要按照学院关于招标要求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设备处或后勤管理处资产主管人员按原始单据及验收报告填写“报增单”,并进行记帐、建卡后,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相关手续不完备,学院领导不予签字,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

原始单据主要指合同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货单、税务发票。填写“报增单”之前必须经过验收,并在税务发票上有采购人、验收人、批报人签名。相关手续不完备,设备处和后勤管理处有权不予填写“报增单”。

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管理费、保险费和运杂费等按财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一并入帐。

  •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师生员工都必须维护和支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仓库、实验室、研究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设备处和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除供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生活外,要大力提倡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科研协作或实习,原则上应使用协作(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院内各单位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固定资产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出借固定资产和擅自把固定资产带出所在场所。

第二十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才能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凡已安装的固定资产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

l、外单位借用固定资产,必须携带单位证明或正式介绍信,向设备处或后勤管理处洽借,征得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学院固定资产。

2、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人员交待固定资产的完好状态和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院内固定资产需要平衡调剂时,属使用单位内部调配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剂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以上平衡调剂,均须按规定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使用单位填写闲置、多余物资清单,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供院内调剂使用。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性和完好率。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现损坏、丢失、被盗和使用不当,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了解情况,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要按规定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和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有有关处理文件和学院的批准意见。

  •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图书资料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办法由图书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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