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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关于加强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综合管理的意见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关于加强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综合管理的意见

院政字〔2010〕25号

一、新乡学院共建计算机实验室是指与我院达成共建协议的、能够提供相应的教学保障、半开放性质的计算机实验室。

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依据新乡学院共建计算机实验室协议条款,制订本意见。

三、学院成立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由负责设备及实验室管理的主管院长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有具体管理任务的责任单位。

四、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共建协议条款的落实。

五、教务处负责安排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的教学使用,并与教学单位和上课师生共同构成认证共建计算机实验室教学责任事故的主体。

六、保卫处负责指导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新乡学院共建机房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共建计算机实验室有关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上机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认证其责任事故以及是否构成违约。

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网络接入校园网服务,按年收取网络使用费。并配合保卫处查处共建计算机实验室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认证其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以及是否构成违约。

八、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提供共建实验室所需要的水电服务,按月收取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认证其水电使用方面的责任事故以及是否构成违约。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共建计算机实验室所需要的教室及工作室。

十、共建计算机实验室责任事故仲裁委员会设在院法制办公室。受理有关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的责任事故、违约认证的复议申请。

十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已经确认的违约认定予以备案,按照协议规定提交终止协议、续签协议的报告,交由校共建计算机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裁决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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