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院政字〔2008〕41号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调拨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2、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并由相关部门成立相对固定的“仪器设备报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仪器设备的相关报废手续,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仪器设备主管单位负责人承担。
二.报废设备的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2、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
3、应调拨但无法调拨,且无任何使用价值的设备;
4、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5、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
6.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设备要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
7、不符和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及其它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三、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单位拟报废设备前必须填写《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以处级为基本单位,由单位主管领导及主管科室科长、主任和设备使用技术人员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报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设备处。
2、设备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废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以报废。
3、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四、报废仪器设备的帐、物处理
1、仪器设备报废被批准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首先要做好本单位设备帐目的调整工作,然后凭《报废审批表》和设备卡片到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帐卡调整工作,由设备处将《报废审批表》装订成册,进行存档。
2、被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回收,各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不准私自拆卸零配件,违者按《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3、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由设备处组织拆零件作维修用。
4、不适宜拆零件用作维修的大型报废设备或批量报废设备进行公开拍卖;一般设备直接变卖,所得资金扣除报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外,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