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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院政字〔2008〕48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质量,使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学院建设计划或经学院特批的、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形式进行的建设、安装、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学院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院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招标、发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3.基建、修缮工程资金拨付情况;

4.基建工程和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

第六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单位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转交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需送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列出清单,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领导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审计处,审计处报请审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审计。

第八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核实后送交审计处审计。送审资料应附清单,并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送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建、维修及零星项目等建设计划书或领导签批的审批表;

2.大项物资采购、材料采购招标综合情况登记表或会议记录;

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5.图纸答疑、图纸会审记录;

6.开工报告;

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竣工图纸;

9.变更、签证;

10.材料价格认定单;

11.分包项目清单;

12.甲供材名称及供应数量清单;

13.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14.其它相关资料。

送审资料无特殊原因不得后补。

第十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由审计处内审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十一条以下工程一般不予审计

1.未列入学院计划或未经学院批准建设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2.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3.报送资料不全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在审计中遇到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指派专人配合和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了解和掌握审计质量与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组织审计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提出审计建议,核实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图纸的小型修缮工程,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报送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在对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的前提下,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一、内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1.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进行审计;

2.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代表在结算审定书上签字;

3.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院领导签批;

4.审计结果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5.将审计意见书发放至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6.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外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1.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和有关审计政策进行初步审计;

2.审计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决定或进行招标确定具体项目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分管院领导签批,办理委托审计相关手续;

3.审计处与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料交接;

4.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处进行实时监控审计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5.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审计处提交相应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6.审计处把审计结果复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批,并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7.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发放至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

8.审计处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将送审资料完整地返还;

9.审计处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未经审计(内部审计或委托审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处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转账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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