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政字〔2010〕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学校公务活动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学校公务而外出办事、开会、学习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新乡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差旅费的审批按照《新乡学院报销规定》的规定执行,经费在各部门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和正教授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和轮船二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乘坐之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党政负责人审批。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只能乘坐经济舱。
第八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正教授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学院原有差旅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