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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报销规定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报销规定

(院政字〔2010〕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报销标签及单据的要求:

1.各类开支报销时,一律使用财务处提供的的报销标签,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手续齐全。

2.报销单据要求:

(1)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购货发票需附购货清单,会议费发票需附会议通知。

(2)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发票或收据必须内容齐全,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4)复印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条 报销的手续要求

1.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同时经办人对所报票据的真伪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报销单据,需经会计人员的专项审核,对于有问题或存有异议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列支渠道。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报销。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3.凡属学院规定的大额项目支出,必须经过审计,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手续。

4.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均需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手续。

5.领取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补贴、奖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并按人造册,注明人数、标准、工作天数,并经领款人本人签收。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区召开的会议的支出单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四条 报销的审批权限

1.列入当年预算的部门包干经费,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2.列入当年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5000——10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和院长审批;

3.所有专项工程及专项设备支出不论金额多少,都由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4.对于因学院工作需要而又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5万元以下(不含5万)的由院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批。

第五条 报销的程序

1.凡需报销的人员应先对索取的票据的真伪进行查验,在确定索取的票据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到财务处领取报销标签,并在会计人员的指导下分类粘贴。

2.会计人员对所粘贴票据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报销审批权限的要求进行审批。

4.持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后的凭证到会计人员处制单,出具记账凭证。

5.凭借会计人员出具的记账凭证到出纳处领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手续。

第六条 现金支出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凡是办理单笔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支票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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