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校概况|党务文件|行政文件|工作简报|干部人事|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学生工作|财务审计|仪器设备|后勤基建|安全管理|对外交流|工会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审计>>正文
     
新乡学院借款程序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借款程序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院政办字〔2010〕38号)

1.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岗人员,不对学生及临时人员办理借款。同时也不办理由学生和临时人员***的借款事项。

2.借款人必须填写“新乡学院借款单”,所填内容要真实、完整,一事一借。

3.借款单据需按照《新乡学院经费使用审批程序》(院政字【2007】4号的规定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4.一次现金借款金额超过10000元的,需提前一天到出纳处预约登记。

5.购置仪器设备、采购图书、家俱、支付工程款等超过1000元以上,必须办理转帐、电汇业务。

6.借款人在办完有关经济业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延,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人办理的借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7.其它注意事项,以《新乡学院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关闭窗口

新乡学院信息公开网  地址:河南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
电话:0373-3683015   邮编:453003
ICP备案号:豫ICP备0900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