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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预算管理制度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预算管理制度

(院党字〔2010〕3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学院预算调控的职能,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院决算报告。

第二条 财务处和各院(系)、处(室)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二、预算编制原则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搞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较大赤字预算。

第四条 收入预算要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五条 支出预算要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要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安排要量力而行。

三、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人员经费和各院(系)、处(室)部门经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先由专项经费负责的职能处(室)根据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编制预算申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上报财务处。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职能处(室)上报的预算申报表,编制下一年度学院综合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批准后,财务处再编制正式预算文件,按规定的程序下达预算文件。

四、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九条 收入预算:具体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是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是指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条 支出预算:具体包括:

1、人员经费支出 :是指全院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院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和年终津贴;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计算编制。

2、部门经费是指除专项经费外的各部门所有工作经费,包括基本经费、学生经费和跨院系承担教学任务补助经费三部分组成。部门经费的编制按照各部门的基础经费数、在岗教工人数、学生数及收费标准等计算编制。

3、专项支出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4、机动费是按国家规定,由学院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各项支出。

五、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二条 因学院工作需要,对于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用款计划,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支出。5万元以下的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由主管院领导报请院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的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须经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在院长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财务处和各院(系)、处(室)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管理好本单位的收支。在预算指标内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要经院党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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