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会计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院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 财务处是全院唯一的一级独立核算单位,是代表学院的会计主体,是学院统一领导财务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学院财务活动的管理和处理中心,必须统管全院的财务活动,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允许学院内部有脱离院财务统一管理的经济活动,财务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切合本院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参与学院的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定,并对学院的一切财务处收支活动行使管理、核算、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七条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不能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或单位(后勤公司除外),不得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各院(系)、处(室)(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除外)不准成立财务机构,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
三、 会计人员
第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条 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学院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同时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较大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由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院内各单位工作计划需求,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院级预算方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学院及校内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学院人员经费支出预算、部门经费支出预算、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和机动费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
由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批准确定。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法定的约束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为保证学院预算顺利实施,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准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二)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审批。
五、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的收入具体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非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九条 学院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不得对学生乱收费或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内各单位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六、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的支出按经费管理类型分为专项经费支出和部门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凡与专项经费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院年度预算已安排的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部门经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公务经费。正常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对学院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建立主管院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
七、结余和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八、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院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三)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相关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及各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院同意,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二)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院对外投资,要使用学院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院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院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院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九、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个人的借入资金。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 应缴款项是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五) 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十、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院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院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十一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