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院人字〔2010〕6号)
为了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新乡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新乡学院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工)包括学院直接管理的临时工和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临时工。学院直接管理的临时工由学院招聘使用,学院支付工资和保险;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临时工由独立核算单位招聘使用,支付工资和保险,学院监督管理。
2.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临时工,依法用工,规范用工。学院各临时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临时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因违反本办法出现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各用工单位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临时工岗位设置
1.临时工岗位设置应根椐学院各单位人员编制、工作性质和任务由学院研究确定。学院本着“依法、规范、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岗位编制,各单位在岗位编制内依法规范使用临时工。
2.各单位临时工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学院提交报告,按照学院研究决定执行。未经学院研究同意,私自使用临时工,属于非法用工,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用工单位时任负责人承担。
3.设置临时工岗位,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用工单位提出设岗申请;
(2)人事处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岗位设置、设岗原因、使用人数、招聘条件及用工期限等提出用工意见,报学院研究;
(3)根据学院批准的岗位编制数由用工单位和人事处实施招聘。
三、临时工的招聘
1.临时工的招聘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禁止招用身份不清、来源不明的人员或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临时工。
2.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
(2)男性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
(3)经学院指定的单位体检合格并达到岗位要求的健康标准;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有关规定到市防疫站指定医院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技能;
(5)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6)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临时工招聘程序:
(1)临时工个人提出申请;
(2)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条件,通过考核确定初聘人员名单,填写《新乡学院临时用工登记表》,送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按照学院规定,对初聘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向学院汇报,经学院批准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备案,建立临时工档案。在得到学院批准后,各单位方可按照备案名单使用临时工。
4.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可优先录用。
5.鼓励使用校内待岗人员,凡是符合岗位要求且本人愿意受聘的待聘人员,单位不得拒绝;其待遇原则上按新岗位确定。
四、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1.临时用工合同是临时工与学院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学院使用临时工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也可以采用与临时工个人签订合同的形式。
2.学院用工单位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临时工,必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送人事处和法制办审核备案。如果采用与临时工个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学院直接管理的临时工由人事处负责与临时工本人签订《新乡学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临时工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送学院人事处和法制办审核备案。
3.临时工连续使用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掌握在3—5年,技术性强的岗位掌握在5—8年,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年。
4.劳动合同应明确固定期限,学院及独立核算单位与每个临时工只能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十年(不含十年)。
5.由于劳动合同规定的事由,用人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或人事处写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提前一个月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6.临时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并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7.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临时工本人。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费由临时工赔偿);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5)无理取闹、酗洒、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的;
(6)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的。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以提前要求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限内的;
(2)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临时工本人发生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
(2)临时工的使用期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和年龄的;
(3)临时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劳动合同期届满前,各用工单位应当提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临时工,临时工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将个人的意向反馈给用工单位,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1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临时工个人有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为临时工出具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作为该临时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求职登记的证明。证明书应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及所担任的工作,并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五、临时工工资与社会保险
1.学院直接管理的临时工工资标准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学院的规定和临时工所从事的岗位来确定,工资标准不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新乡市的具体标准确定,人事处负责缴纳。
2.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和社会劳动保险可参照学院直接管理的临时工标准,所需费用从本单位经费中列支,其标准不能低于新乡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3.工资发放: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
六、临时工日常管理
1.临时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临时工岗位职责、日常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
2.学院直接管理的临时工由用工单位每月末把考勤情况填入本部门考勤表送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考勤情况审批临时工工资。
3.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临时工由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同时接受学院的监督管理。
4.加强临时工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临时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校情校史;
(2)政治理论、教育思想与业务技能;
(3)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5.学院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禁虚报冒领和克扣临时工工资等行为。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除追回相关款项之外,学院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6.临时工的使用要有30天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7.各用工单位应加强临时工的住宿管理,临时工一般不得携带家属食住在学院内,已居住者应按居住面积收取一定的房租。具体收费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制定、收取。
七、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