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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引进和接收博士研究生的补充规定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引进和接收博士研究生的补充规定

(院人字〔2011〕7号)

为了提高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学术群体的形成,加快学校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完善我院人才引进机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引进和接收博士研究生范围

(一)引进博士研究生范围

1、我院第一批九个重点建设学科。即:会计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应用化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企业管理、教育学原理、应用数学、理论物理、微生物学。

2、目前有一定学科优势并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

(二)接收博士研究生范围

所学专业与学院现有学科一致。

二、条件

  • 引进博士研究生条件
1、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博士研究生毕业院校为“211工程"院校或国家科研院所。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或特别需要的可放宽到40周岁。

(二)接收博士研究生条件

1、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博士研究生毕业院校为“211工程”院校或省及其以上科研院所。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或特别需要的可放宽到45周岁。

三、有关待遇

(一)引进博士研究生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相关待遇标准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二)接收博士研究生

接收的博士研究生,除不享受10万元安置费,其它相关待遇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三)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毕业回校后,按接收博士研究生待遇执行。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二)凡给予个人的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

五、附则

(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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