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院人字〔2007〕10号)
为了适应学院发展要求,提高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目标,围绕学科建设规划和学院发展需要,学院各部门要本着保证教学、择优选拔、重点培养、按计划选送的原则,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在职培养博士、硕士工作计划,经人事处商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学院鼓励教师从工作需要出发,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以同等学历在职攻读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方式提升学历、学位和业务素质。
三、学院实施青年教师硕士化工程
1.各院系、青年教师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历学位提升计划,到2012年底,40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中,95%以上获得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
2.学院创造条件,鼓励各教学单位利用我院资源与重点院校合作举办研究生班,使更多的同志就近学习,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四、报考条件
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报考的近两年内,教学考评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报考定向、委培研究生必须是我院事业编制教师。
五、申报程序:
1.报考人员填写《新乡学院考研申请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办理报名手续。
2.考试通过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手续,签订相关协议。
六、相关待遇
1.脱产攻读学位期间,发放工资、福利,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半年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学费自理。
2.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双证”回校工作后,按当年学院引进人才政策兑现待遇。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学院奖励4万元。
3.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双证”回校工作后,学院奖励2万元,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学院奖励1万元。
七、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1.硕士、博士毕业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
2.毕业或取得学位后不回我院工作,应全额退回脱产学习期间学院已支付的各项费用;不满服务期的人员调离学院,需依据学院支付的脱产学习期间费用总额按比例退还。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2.2007年8月31日以前经原三校分别批准的攻读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按批准当年三校的有关规定、协议落实相关待遇,待遇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涉及的日期、年龄均含本级。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