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院政字〔2007〕7号)
考勤是对全院在职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核和记载,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要求
1.凡我院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2.考勤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部门领导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3.各单位每月向教职工公布一次考勤,将缺勤情况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核发工资和岗位津贴。
4.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及时将考勤记录交学院人事处。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如实考勤,做好记录,如发现故意瞒报、漏报或徇私舞弊,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考勤主管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如发生较大考勤责任事故(主要指无故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职工旷工1天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7天以上隐瞒不报等),扣发考勤员当月50%岗位津贴。考勤员每周补助一个工作量。
二、请假
(一)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1)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请假单,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程序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不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2)教职工因急、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校请假,可由家属***请假手续;请假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校者,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2.审批权限
(1)书记、院长请假,由上级机关批准;副院级领导请假,由书记、院长批准。
(2)中层正职请假一周以内应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请书记、院长批准;中层副职请假3天以下,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院领导,请假4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以上均由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3)其他人员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时报人事处备案;专兼职教师因请假缺课,应到所任课教学单位请假,办理调、停课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4)教职工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确认。
(二)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1.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下,按事假天数折扣岗位津贴。
(2)月事假累计11天以上,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和基本工资的15%。
(3)月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和基本工资的30%。
(4)月事假累计22天,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5)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而不足3个月,暂停工资,返校后补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但不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
(6)连续事假3个月以上,停发工资。
(7)经学院同意的出国进修人员,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归达6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8)年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9)年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参加当年考核,不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本单位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1)病假天数每月累计在15天以下,按病假天数折扣当月岗位津贴,每月累计在16天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停发岗位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扣发基本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10年,扣发基本工资的30%。
(3)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停发岗位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地方性福利补贴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地方性福利补贴之和的80%。
(4)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5)非因公致伤者,按事假对待。
(6)病假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恢复工作,未经备案的人员,备案前的工资福利不再补发。恢复工作2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者,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3.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1年的在职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3)见习期、未定级、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其直线往返路费(火车为硬座、轮船为三等舱以下)经人事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直线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5)每年春季开学两周内,由人事处审核上年度探亲费相关票据;当年不审核的不再补办。
4.婚假
凡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期为15天。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非晚婚者,假期为3天。
5.产假与哺乳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实行晚育(女24周岁初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产假为半年,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顺延。
(2)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产假不影响评奖、评先、晋升、调资。
(3)已婚女职工,在不违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
(4)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6.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7天处理丧事。外地可分别给予往返路程天数,往返路费自理。
三、旷工及其处理
(一)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旷工: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
3.虽然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上班。
(二)旷工处理:
旷工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岗位津贴,还要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旷工一天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串岗累计达6小时及教师旷课1节均按旷工一天计算)。
2.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2天以上,5天以下,扣发基本工资的30%。
3.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6天以上,14天以下,停发工资。
4.有旷工情况者,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5.年内旷工累计超过6天,不参加当年考核,不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
6.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l个月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自动离职或开除公职处理。
四、其他
(一)学院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三)本规定所称“基本工资”为月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