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制度
院政办字〔2009〕23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厅教学[2007]570号《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院(系)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并配备学生资助工作专管员。
2、院(系)要制定学生资助工作年度计划。
3、院(系)每年至少召开2次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生资助工作。
4、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规范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院(系)按照规定公示名单5个工作日,并且院(系)应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名单进行答复处理。
6、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定期在每年九月中下旬进行复查和进行不定期抽查。
7、按照省教育厅和学院要求,每年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程序进行评定,获奖(获助)名单按照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并准确及时录入上报数据,奖、助学金的发放要及时足额。
8、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照现行档案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9、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安排好勤工助学以及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10、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资助工作计划、总结、简报、各类统计报表等材料。
11、建立院(系)咨询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
12、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及时准确的录入上报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同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督促贷款毕业生及时还息还贷。
13、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及开展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等活动。
14、树立受助学生典型,挖掘并宣传受助学生自立自强,积极向上,回馈社会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