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学生缓、减交学费暂行规定
院政办字〔2007〕10号
第一条 申请缓交学费基本条件
1.家庭无经济收入的学生、下岗职工子女等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无法一下交齐全额学费的学生。
3.在校生,除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外,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在老师、同学中反映较好。
4.各院、系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其他学生。
第二条 申请减交学费的基本条件:
1.家庭无经济收入的残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2.在校生,除符合第一个条件外,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在老师、同学中反映良好。
第三条 办理缓、减交学费的申请程序:
1.确需办理缓、减交学费的新生,入校时直接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印发的“新乡学院学生申请缓、减交学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提交县(含)以上政府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确需办理缓、减交学费的在校生,在每学年开学第二周填写上述审批表,提交县(含)以上政府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详细说明经济困难情况和入学以来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经所在班班委会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
3.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公开评审,并由院长(系主任)或者书记签字,签字者为第一责任人,初评结果报校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公示,并报院领导审批。
5.缓交学费的申请由主管学生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减交学费的申请除上述院领导签署意见外,还需经院长审批。
6.“新乡学院学生申请缓、减交学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处、财务处、院系、学生本人保存。
第四条 其他情况
1.缓、减交学费事宜每学年初办理一次,逾期不予补办。
2.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缓交时间不得超过助学贷款发放时间。
3.申请缓、减交学费的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学院将酌情进一步处理,严重者除必须马上交清当年的学费外,同时取消其第二学年的缓、减交学费的申请资格。
4.已获得批准缓、减交学费的学生,要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注意勤俭节约,珍惜学院给予的照顾。发现铺张浪费、肆意挥霍者,将停止其缓、减交学费的资格。
5.缓、减交学费的审批工作采取签字者负责的原则,凡超过缓交期,没按时缴款的学生,由院、系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