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本、专科生、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邪教活动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
1.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
1.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加重一级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人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者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旁证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必须负担医疗护理等必要费用和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300元以上(含300元),或者虽不满300元,但多次作案(包括小偷小摸),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8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有效证件,有冒领存款、汇款或者其它钱物等诈骗行为的,诈骗财物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或者虽不满500元,但多次作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团伙作案为首者或者以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六)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并拒不归还者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明知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给予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规定,或者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未造成损害后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出借、出租、挪用公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按学校安排住宿,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存放公安部门禁止的任何管制凶器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凡偷盗书刊、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以次充好,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调整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乱涂乱画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未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15-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发现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行为者(无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4.考试协同作弊者;
5.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行为的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携带或者夹带的文字材料;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5.传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者;
6.互相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者;
7.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指使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其间考试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组织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各种非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盗窃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贩卖、传播考试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考场纪律,并在考试过程中或者事后对坚持原则的监考教师、评卷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有无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购买试题、获知考试内容或者答案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手段篡改试卷或者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混淆视听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者窃取、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资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地址、帐号的,按偷窃论处;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或者其它攻击程序和手段,破坏公共或者个人计算机系统功能、程序及数据的,视情节和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破坏网络设备、线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拆装网络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的复查期内违反校纪校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其行为达到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事实、违纪后果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者。
(二)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者: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或者各种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者;
3.共同违纪为首者;
4.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者;
5.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者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6.在校内重复违纪,加重处分;
7.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应当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8、其他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者。
第三章 处分决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需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 对于学生违纪事件,需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经院系办公会议讨论并做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经处务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学院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于学生违纪事件,需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里查证,搜集材料,提供证据,经院系办公会议讨论并做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经处务会议研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
(二)院系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证据(学生检查、证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七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学生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说明。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对院系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中,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凡应由保卫处介入处理的学生违法、违纪案件,保卫处、院(系)要积极协调,调查处理,并拿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编号、发文、公布,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一份。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院长办公室。学生的申诉和复查按照《新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学院校内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份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各院系和各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者,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