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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院学字〔2007〕1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学生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新生第一学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能获得学籍。其它年级各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学校统一给各院、系配发学生注册专用章,专门用于学生报到注册。各院、系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印章并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四条学生注册由各院、系具体负责。学生注册按照每学期统一注册的原则进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凭缴费收据、学生证在一周内到所在院、系注册,在学生证相应位置盖章注册。凡是学年第一学期已完全正式注册的学生在该学年第二学期注册时,可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在学生证相应位置盖章注册。

各院、系要对各学期已注册学生进行统一汇总。并将注册汇总表与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交学生处备案,一份院、系存档。

第五条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新乡学院录取通知书、缴费收据以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一周内先到所在院、系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完成相关新生复查手续后到所在院、系统一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可以先到所在院、系报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缓注册手续,并写出书面承诺,明确缴费注册时间。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以旷课论处,并按照《新乡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新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可以填写缓交学费申请或者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缓注册手续。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愈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习资格。

第八条学生应当亲自办理注册手续,他人不得代为办理,否则不予注册。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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