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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工程委托施工实施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工程委托施工实施办法

(院政办字〔2011〕11号)

为规范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程的顺利进展,作为基建处招标工作的补充,特制定新乡学院建筑工程附属工程、零星工程委托施工的实施办法。

1.本办法使用于不易招标的项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直接安排施工的工程。

2.委托范围:

(1)对于造价小于1万元的零星工程。

(2)因项目特殊无法或不易组织招标,经学校同意可以委托施工的工程。

3.委托程序:根据考察施工单位实力情况及与我校合作的诚信程度,由基建处确定被委托单位,以《委托施工审批表》的形式(附概算书)上报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超过10万元的经党委会审批,基建处按照审批意见监督被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组织竣工验收。

4.所有委托工程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审计处审计,总价让利不低于10%;招标工程的延伸工程按招标工程的让利率让利(最低让利率不低于10%)。最终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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