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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院政办字〔2009〕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为临时性居住用房,用于安排引进人才、新进人员,以及本人(含配偶)在市内没有住房(含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学院正式职工。

第三条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学院周转房采取有偿使用,按月收取房费和水电费,并根据市里有关政策变化调整。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为教职工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职工周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等有关事务。

第五条周转房的使用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后勤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住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

2.后勤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分配;

3.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二)周转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周转房使用费按房屋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费用标准每5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一次。目前暂定租金标准为每月3元/㎡(市场租金为15元/㎡)。

(四)使用周转房已满5年的教职工,经批准继续使用周转房的,租金按第一个五年的二倍收取。

(五)使用周转房已满10年的教职工,经批准继续使用的,从第11年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六)本人及配偶已参加福利分房(包括集资房)的教职工居住学院教工周转房,按市场租金2倍收取。

(七)住房租金由财务处在个人工资帐户中按月扣缴。

第六条周转房的管理

(一)居住教职工周转房,必须与学院签订《新乡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二)居住教职工周转房须一次性缴纳住房保证金500元整。

(三)居住人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1.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居住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居住人责任。

2.因居住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居住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居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居住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居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收取。

2.凡被发现有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以后不得向学院重新申请住房。

3.经学院有关部门两次检查核实,居住房屋(床位)均非本人及直系亲属(仅指配偶、子女)居住的,按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第七条居住人不得在居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居住协议、收回住房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强占学院周转房的,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收取。

第九条居住人获准居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如原来已居住学院住房的,须同时退还原居住房。如遇学院特殊需要,搬迁期限可另作规定。

第十条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院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十一条居住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院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天内退回住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处理。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多人居住单元性质周转房者,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2.居住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间隔拆除之前,所间隔面积按市场租金3倍计收租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前与此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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