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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院政办字〔2009〕7号)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区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切实增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继续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继续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实行“一票否决”。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生育证生育的、骗取生育证生育的),取消年终奖励和各类评先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

2.学院招聘的教职工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者要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并在户籍所在地开据有效计生证明。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不得选聘。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单位应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以及婚育证明报送计生办,学期中如有新情况,应及时报送。

3.学院女职工应在依法领取结婚证的当月,携带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学院计生办填写已婚育龄妇女卡,纳入计生管理;在怀孕3个月内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生育证;孩子出生当月要向计生办报出生情况。

4.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原则上女职工应在产后三个月内上宫内节育器,剖腹产的产后六个月内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的,须到新乡市计生服务指导站开具有效证明,才能采取其它节育措施。

5.49周岁以下育龄妇女要按时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季度孕检(具体时间按计生办通知执行)

6.育龄女职工连续离开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的,包括外出学习、长期病假、事假,应在当地参加孕检,每季度孕检1次并向计生办报送孕检证明。

四、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婚假。按河南省计生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除三天婚假外再增加婚假十八天。

2.产假。女方晚婚生育或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六个月。剖腹产、双胞胎增加产假15天,男方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3.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经计生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领取《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学院每月对领证职工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6.凡响应国家计生政策晚育的女教职工,产后计生部门要去看望和慰问。

7.“六一”儿童节,慰问符合儿童年龄段的儿童(14周岁以下)。

五、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学院每年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预算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宣传费、工作补助费、证书费、慰问费、孕检费、特殊困难职工补助费等,预算标准按政策办理(19元/年.人)。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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