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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职工家属房管理办法(暂行)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职工家属房管理办法(暂行)

院政字〔2009〕6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促进学院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建设部关于使用教育用地建家属房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家属房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其水电、暖气、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具体服务和收费标准按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 家属房管理

(一)新校区的家属房是非全额集资房,属学院福利房,居住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居住此类家属房的人员(包括子女),不得私自在校内转让使用权;原则上不对外转让使用权。

(二)集资房和老校区的家属房在办理产权证后的五年之内,本人(或子女)不再居住时,优先在校内转让,并在校园网上公告30天(以后勤管理处批准发布时间为准),逾期无人接手方可对校外转让,但必须报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老校区家属房在办理产权证五年之后,本人不再居住时,允许对外转让,但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三)新校区的家属房原则上一对夫妻(或一个独立户)享有一套家属房。因结婚、离婚、分户等因素发生住房变化时,学院房管部门要适时调整,该收回的收回,需重新分配的要进行分配。

(四)本办法实施之后,入住家属房人员要签订《新乡学院教职工集资房入住协议》,规范家属房的适用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条 家属房的装修

(一)各住户需装修住房时,应在施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并交装修押金1000元。

(二)住宅装修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三)室内承重结构涉及整栋楼房安全,任何人不得拆改。对擅自拆改的住户,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因违章装修造成房屋裂缝、倾斜、倒塌等问题以及人身伤害的,由违章住户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禁止影响建筑物外观的一切行为。

(四)装修建筑垃圾的清运要按照《关于加强家属区管理的意见》执行。不得影响他人通行,不得污染校园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否则,给与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家属房的维修

(一)家属楼的共用部分(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出现非人为因素的故障以及家属区楼外的公共设施(共用上下水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网线、有线电视线路、通信干线等)的维修由后勤总公司负责。

(二)家属楼室内一切设施的维修由各住户自己负责。新校区家属楼各单元对讲门(含对讲门) 以内、老校区家属楼各单元门洞以内楼梯里的设施的维修由本单元住户共同承担和谁损坏谁维修,各楼楼长负责监督执行。对公用部分维修时,各有关住户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三)住户自己负责维修部分,自己准备材料的,学院后勤总公司负责派人安装维修,适当收取人工费用;使用后勤总公司提供材料的,按照使用材料进价收取材料成本费。

第六条 家属房的使用范围

居住家属房人员,按照建设、规划、房管部门批准的套内面积使用住房,不得破坏主体结构,不允许私自对外开门开窗。占用公共空间要经过四邻签字同意。

第七条教职工家属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严禁在过道上停放车辆,否则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八条住房户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停水、停电。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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