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关于规范校产有偿使用的若干规定(暂行)院政字〔2009〕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学院校产合理保值、增值,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规范校产的有偿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产是指学院的土地、学院投资建设的房产、学院二级单位建设的房产、利用学院资金和二级单位利用项目资金、本身创收购置的资产、其他自建项目以及学院的空间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校产(学院基建项目除外),都必须在符合学院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学院批准,并缴纳校产有偿使用费。长期使用校产应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书面协议。校产有偿使用原则上要求先交费后使用。
校产类别 | 收费标准 |
土 地 | 10元/㎡/月 |
学校建 设房产
| 校内房产 | 6元/㎡/月 |
临街门面房 | 按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
单位自建房产 | 4元/㎡/月 |
空 间 | 3元/㎡/月 |
教室 | 普通教室 | 150元/个/天(次) |
多媒体教室 | 300元/个/天(次) |
学生公寓 | 10元/间/天(次) |
第四条 校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校产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校产的折旧率,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兄弟院校的标准制定。(水电暖及服务费另计)
第五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使用校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前三年免收使用费,从第四年起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50%执行,从第十年起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使用校产进行教学活动的不收费。使用校产同时进行教学和经营活动,或是从事与教学相关的经营活动,校产有偿使用费可予以相应程度的减免,但标准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50%。
第七条 使用校产的单位和个人,凭后勤管理处核准的地点、标准和期限到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收费票据办理用水、用电、用暖和用房、用地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补充事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