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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院政字〔2008〕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极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设备处代表学院统一协调,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仪器设备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学院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为教学服务的思想 ,发扬艰苦奋斗、互助协作精神,反对铺张浪费、本位主义的不良作风。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每年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先由各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设备处审查、组织论证、汇总平衡后,再提请院长和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除因教学急需等特殊原因外,未列入预算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审批和购置。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提出购置单位必须书面写出可行性报告提交设备处,通过论证审批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设备处组织实施,遵照《新乡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由负责采购的人员会同使用单位或实验室主任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实验室主任和院系领导负责监督验收工作。

实物验收包括检查仪器是否完整,附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验收包括通过开机检测和实验,对仪器设备各项性能指标是否合格做出判断。

第八条 验收后,应尽快交付使用。如发现有损破、短缺等不正常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索赔。

第九条 购入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由指定掌握该仪器性能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检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 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或技术人员负责掌握和指导使用。其它人员未经技术考查合格,不得独立使用。技术检查工作由主管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结合实验课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

第十二条 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校准。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监督使用人,对使用的情况作出正式记录。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便拆改。确需拆改时,应事先报经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应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文明整洁的习惯。实验前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完善,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验后及时做好登记以及器材的规整。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应切实注意实验和操作安全。实验教师应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应做好防护工作,并定期检查。严防损坏仪器、设备的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发生,严防化学试剂对仪器、设备的腐蚀。

第十六条 设备处和各院系领导及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好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调剂和组织协作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第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确保其应有的性能与精度,使其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的状态。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室和仓库应按照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的不同性能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院一切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如遇到特殊情况,应经院系领导和设备处审批,办理有关出借手续,并及时收回和检验。任何情况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严禁外借。

第二十条 凡调出、离、退休、出国的教职工,毕业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必须在离校前将所借的仪器设备归还学校,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方能离校。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具备对所管仪器的检修工作能力,定期校验、保养,及时维修。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检修,应事先经院系主任和设备处批准,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对应的实验教师应积极主动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有关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仪器室、仓库如遇到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应及时向实验室、院系主任和保卫处报告,并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出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损坏、丢失不报告者,一经查实将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需报废时,应及时填写《新乡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室、仓库管理人员对所辖仪器、设备及有关附备件应经常盘点,定期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以及使用情况于每年六月中旬以前报告院系主任,再上报设备处。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坚持每年一对帐,做到物、帐、卡相符。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均按固定资产入帐。自制、组装的仪器设备按实际生产价格入帐,捐赠、无价调拨设备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第二十七条 设备计价:仪器设备按原价入帐(含仪器设备配置附件费、安装费、调试费、运杂费等)。原有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增值或减值处理。

1.因技改扩充功能而增加费用的,按增值处理;

2.另购配套件、附件、计算机增配的各种芯片、卡、板等,作增值处理;

3.原有仪器因损毁、淘汰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作减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实验室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填写《新乡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批准报废后,及时注销帐卡。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人员,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属于国家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和设备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正常使用损坏和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除外)

  1.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
  3. 在日常保管工作中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手续 办理;
  4. 由于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而造成损失;
  5. 工作和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
  6. 因工作需要单位和个人借用器材(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常用工具等),由于不负责任,管理不善而丢失或损坏。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 对于损坏和丢失的常用的工(量)具、仪器、电子元器件、玻璃器皿等按原价赔偿;
  2. 对于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尚能恢复性能和精度且能够使用的,赔偿全部的修理费;
  3. 对故意损坏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且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的,应加倍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1.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各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应及时填写《新乡学院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单》,报设备处签署意见;
  2. 设备处将赔偿处理单及时报主管院长审批;
  3.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一律上交学院,纳入维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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